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澎湖縣政府澎府行法字第 10292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130002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6、11、14、18、20、28、30 條條文;增訂第 3-1
、3-2、6-1、14-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1300282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1、6-1、8、11、13、14、15、16、18、20至22、25、
27、29、31、37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