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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3234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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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係指澎湖縣所轄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指學校為推廣資賦優異教育、發掘資賦優異學生與提升資賦優異教育品質,針對資賦優異學生或具潛能學生之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需求等,結合校內外人力,並運用學術、社教、民間及其他相關資源擬定之方案。

第四條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之辦理方式得採個別輔導、良師典範、專題研究、遠距教學、充實課程、參訪活動、觀摩交流、生涯輔導、服務學習及其他適於發展資賦優異潛能之可行方式。

第五條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需求評估說明。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與其他實施方式及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前項情形,曾獲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者,應另載明其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果。

第六條  學校擬定之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並得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函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經費補助。
        方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應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第七條  學校執行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情形  及成果,應提特推會報告及檢核。

第八條  學校執行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期間,本府得視需要派員輔導或訪視。
        對於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本府得予以獎勵,並鼓勵成果發表,提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