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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900900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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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九十七學年度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迄今,逐步提升本縣國中小參與校數及教師數,申辦期間以提升學生學習興趣、成效及教師教學
    品質為目的,積極推廣教師專業成長,透過校內正式、非正式評鑑及相關線上、實體課程精進教師教學能力,為有效整合本縣優秀人才師資、輔導群、相關資源、輔導紀錄及
    各項分析,成立「澎湖縣校長與教師專業發展中心」,辦理諮詢輔導、人才培育等相關業務,建立本縣健全之教師專業成長評鑑機制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設立推動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府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策略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本縣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資源。
(三)輔導各申辦學校及參與教師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辦理流程。
(四)分析各校之輔導紀錄表以研擬年度輔導諮詢實施計畫。
(五)統籌辦理參與教師之各項認證、培訓及進修活動。
(六)提供本縣各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之諮詢服務。
(七)其他本縣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務。



三、本會設綜合規劃組、諮詢輔導組及培訓認證組等三組,依規定分別辦理前點所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1、規劃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理念之推廣。
      2、適時或定期召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議,每學年四次。
      3、核定學校評鑑計畫,認可前一學年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及其評鑑結果,備查學校專業發展計畫。
      4、分析本縣各申辦學校評鑑資料,了解教師教學特色,歸納專業成長需求,規劃辦理整體性、分眾式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5、彙整各項工作進度並定期管考。
      6、經費編列執行及核銷。
      7、針對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卓有成效之相關人員辦理敘獎。
      8、其他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綜合性事務。
(二)諮詢輔導組:
      1、研擬年度輔導諮詢實施計畫。
      2、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中央輔導群、地方輔導群及各項輔導資源,建立完整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網絡,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並辦理輔導工作推動成效之
         檢核。
      3、組織地方輔導群,執行各項諮詢輔導工作之推動事宜。
      4、規劃及適時或定期辦理輔導網絡相關工作會議(含縣市輔導工作會議、輔導群工作會議等)。
      5、辦理地方輔導群、輔導夥伴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6、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基本知能研習,逐步整合教師專業成長輔導相關資源。
      7、督促及協助學校完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並落實學校評鑑及輔導歷程之紀錄與登錄。
      8、其他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輔導事務。
(三)培訓認證組:
      1、登錄參與初階評鑑人員研習、校長主任行政研習、推動會暨「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人員評鑑知能暨行政研習、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知能研習等之資料並維護。
      2、依據教育部提供之課程與講師名單,辦理校長主任行政研習、推動會暨「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人員評鑑知能暨行政研習、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知能研習、及初階
         評鑑人員培訓(含研習、實作、認證、發證、回流)。
     3、辦理典範學校、專業學習社群及教學檔案優秀案例甄選及推薦。
     4、其他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培訓認證事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至二名。
(二)校長代表三至四名。
(三)教師代表三至六名。
(四)家長團體代表一名。



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皆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聘期為每學年度起(八月一日)至學年度結束(隔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並發給聘書乙紙。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
    人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學校主任兼任,負責本會行政業務,另設置副執行秘書二名,由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及中心專任助理兼任,協助執行
    秘書辦理各項行政業務。



七、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家長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十、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一、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於每學年結束予以敘獎嘉獎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