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091012133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橋梁維護管理,確實掌握橋梁使用現況及損傷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各公所轄區內六公尺以上之車行橋樑。

三、本府轄管橋梁分由各業管單位依法令及業務職掌分配負責維管,並由本府工務處統籌辦理分工協調事宜。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檢測:指定時利用徒步、攀登方式或特殊機械車輛,對橋梁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及確認經常巡查記錄之橋梁異狀、損傷。
(二)特別檢測:指視災害、重大事故或有巡查發現特殊異狀情形後進行 之不定期檢測。
(三)應維修橋梁構件:指依DER&U方法對檢測結果評估為「D及R ≧3」或「U≧3」之橋梁構件進行維修。
(四)經常巡查:指平時於日、夜間,以目力巡視橋梁異狀、損傷。

五、檢測頻率如下:
(一)定期檢測:新建鋼筋混凝土橋梁應於完工後兩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新建鋼結構橋梁應於完工後六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之 後定期檢測間隔以不超過兩年為原則。
(二)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或巡查發現異狀時視需辦理。特殊、複合式或超長橋梁之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六、定期維修應視橋梁定期檢測結果,由本府辦理定期維修;定期檢測及定期維修成果資料須上傳交通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

七、各業管單位就應維修橋梁構件應視定期及特別檢測結果即予辦理缺失改善。

八、各業管單位應經常巡查轄內轄管車行橋涵,及就巡查發現視需辦理修繕。

九、依交通部「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評等之檢測與維修結果,本府及各鄉市公所得予以下列之獎勵或議處:
(一)優良:記功一次。
(二)佳:嘉獎二次。
(三)尚可:不予獎懲。
(四)待改善:口頭告誡。
(五)亟待改善: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