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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2140020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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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特依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各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但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機關,如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前開適用對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

四、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
  待命時數每小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如附表。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相關規範,應以中央業務主管機      關(內政部)規定為據。
  各機關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計發之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前項所訂之加班費評價換算      基準計算支給。

五、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經各機關首長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惟專案加班超過六十小時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支給。
    輪班輪休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七、各機關申請加班情形,經查如有不實情事,除當事人從嚴議處外,單位主管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八、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縣各鄉(市)公所及代表會除適用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外,得準用本要點其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