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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澎消人字第1103200871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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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訂定之。

二、澎湖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消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核發工作獎勵金之對象,為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並具有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

四、依本要點核發之工作獎勵金,其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五、工作獎勵金之核發項(細)目及基準,規定如附表「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基準細目一覽表」。

六、工作獎勵金之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各大隊及各科、室、中心應於案件結束後六個月內,詳述具體事蹟,填報「澎湖縣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由相關單位依規定審核,並簽奉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二)本局各大隊及各科、室、中心或支援本局執行災害搶救工作具優良事蹟之其他機關、國軍、公民營事業機構、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分配。

七、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大隊及各科、室、中心填報申請審核表內容應詳盡確實,並從嚴審核不得浮濫。
(二)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不得重複申請本工作獎勵金,倘有申請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工作獎勵金。
(三)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工作獎勵金,並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