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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120845134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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