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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12120348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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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並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置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受理本縣求職人或受僱者所提出之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以協商或調解方式消除歧視。
(二)就公平就業政策之訂定或修正提出建議。
(三)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制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四)提供轄內各機構、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
(五)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喚起社會大眾重視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六)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七)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相關單位人員及本縣相關團體代表聘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時,得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一人協助之,由本府社會處遴選派兼。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

六、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由主任委員於一個月內召開委員會議,就該項申訴案件進行評議。

七、本會於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案件時,與個案兩造當事人三等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八、本會委員應秉持中立原則,依法公平行使職權。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